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临沂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民生
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各县级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军分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作用,市档案局提出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1日

临 沂 市 档 案 局
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

    最近,省档案局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生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民生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要求
    民生档案是社会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原始凭证,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档案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民生档案工作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开展民生档案工作,是档案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推动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的新理念和新目标,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生档案的重要作用,把加强民生档案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党委、政府改善民生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二、规范民生档案管理,努力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档案事业管理职能,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和有效监管,从源头上抓起,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切实抓好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保档案、医疗卫生档案、就业失业档案、房地产档案、婚姻档案、改制企业档案、土地承包档案、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农村税费改革档案、城市低保档案、公证档案、农民工档案、城市拆迁档案、环境检测档案、学籍档案、复转军人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等重点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民生档案工作规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业务标准,完善民生档案管理的制度体系。建立民生档案登记制度,对有关部门形成的各类民生档案进行排查和登记,全面掌握民生档案形成规律、管理现状和利用需求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建立民生档案工作年度检查制度,将民生档案工作纳入档案管理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单位档案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不断整合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建立面向民生的多元化档案资源体系。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丰富民生资源为手段,进一步拓展档案资源建设思路,对分散在各个机关的大量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档案,如房地产档案、婚姻档案、改制企业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城市低保档案、劳模档案、学籍档案等实行相对集中管理,逐步接收进馆,使民生档案由分散变集中,更加充分发挥档案馆的专业服务优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调研,大胆实践,抓好典型,搞好试点,促进民生档案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
    (三)各级民生档案形成、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民生档案业务建设。民生档案形成、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档案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解决档案归档机制不健全、内容不完整和不准确、检索不便捷等问题,为档案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打好基础;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加强和完善民生档案整理、检索目录编制、档案数字化、档案鉴定销毁等各项业务工作,提高民生档案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档案移交进馆制度,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将有关档案及时移交进馆;要加强民生档案的安全保管,建立民生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定期检查民生档案保管情况,清点档案数量,确保民生档案不散失,确保民生档案实体与档案目录、统计表的登记情况一致。民生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的,要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对于已经开展民生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应逐步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备份数据。要配备符合档案安全保管标准的档案库房和装具,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对破损的重要民生档案要及时进行抢救,短期内达不到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应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存和管理。
    三、规范民生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建立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
    各级档案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涉及民生的各类档案,集中力量,优先进行整理、编目、划控、数字化工作,为及时提供利用创造条件。要转变档案工作中重机关团体利用、轻个人利用,重为机关团体服务、轻为群众服务的传统观念和认识,象重视机关团体利用那样重视人民群众利用,努力建立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民生档案及时服务社会。
    要进一步规范民生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民生档案公开的方式和程序。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及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公开的外,其它民生档案均应列入主动公开范围。公民持合法身份证明,可随时查询涉及自身权益的民生档案。对不宜个人查阅的职工档案等,应依据本人申请,由档案保管单位代为查阅,提供应公开的信息,出具相应的证明。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民生档案,档案部门不得擅自向社会开放。各级档案馆要设置民生档案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向社会公开服务形式和手段,为公民获民生档案信息提供便利。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和单位一般应设立公共查阅室,或向档案馆提供公开的民生档案信息(目录)。要向社会公布民生档案查阅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制、公布民生档案公开指南,通过设立公开栏、网上公开等多种形式,为群众查询档案提供便利。
    四、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合力做好民生档案工作
    民生档案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因此,做好民生档案工作既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支持配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合力推动民生档案工作。民生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档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收集、保管、移交、提供利用民生档案的义务。各县区、各部门要努力创建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合力推动的民生档案工作机制。

 

附件:第一批重点民生档案及形成单位一览表


附件:
第一批重点民生档案及形成单位一览表

序号

档案名称

责任形成单位

1

养老保险档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失业保险档案

3

生育保险档案

4

工伤保险档案

5

就业人员档案

6

医疗保险档案

7

病残儿鉴定档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8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档案

9

生育证审批档案

10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市工商局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档案

12

职称档案

市人事局

13

房屋产权档案

市房管局

14

城市拆迁档案

15

廉租住房保障档案

16

物价管理档案

市物价局

17

质量监督档案

市质监局

18

环境监测档案

市环保局

19

仲裁档案

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

公积金贷款档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1

婚姻登记档案

市民政局

22

社会救助档案

23

收养档案

24

复转军人安置档案

25

审核革命伤残人员等级鉴定档案

26

城乡低保档案

27

公证档案

市司法局

28

诉讼档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9

土地使用档案

市国土资源局

30

病案档案

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31

出生档案

32

计划免疫档案

33

防疫档案

34

学籍档案

市教育局、各学校

35

技能培训档案

市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

36

企业职工档案

市经贸委、市属各企业

37

土地(山林)承包(延包)合同档案

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

38

土地流转合同档案

39

农村养老保险档案

40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档案

41

农村宅基地档案

42

计划生育档案

43

社区低保档案

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

44

社区残疾人档案

45

社区失业人员档案

46

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