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临沂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民生
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各县级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军分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作用,市档案局提出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1日
临 沂 市 档 案 局
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
最近,省档案局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生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民生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要求
民生档案是社会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原始凭证,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档案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民生档案工作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开展民生档案工作,是档案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推动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的新理念和新目标,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生档案的重要作用,把加强民生档案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党委、政府改善民生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二、规范民生档案管理,努力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档案事业管理职能,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和有效监管,从源头上抓起,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切实抓好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保档案、医疗卫生档案、就业失业档案、房地产档案、婚姻档案、改制企业档案、土地承包档案、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农村税费改革档案、城市低保档案、公证档案、农民工档案、城市拆迁档案、环境检测档案、学籍档案、复转军人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等重点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民生档案工作规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业务标准,完善民生档案管理的制度体系。建立民生档案登记制度,对有关部门形成的各类民生档案进行排查和登记,全面掌握民生档案形成规律、管理现状和利用需求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建立民生档案工作年度检查制度,将民生档案工作纳入档案管理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单位档案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不断整合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建立面向民生的多元化档案资源体系。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丰富民生资源为手段,进一步拓展档案资源建设思路,对分散在各个机关的大量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档案,如房地产档案、婚姻档案、改制企业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城市低保档案、劳模档案、学籍档案等实行相对集中管理,逐步接收进馆,使民生档案由分散变集中,更加充分发挥档案馆的专业服务优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调研,大胆实践,抓好典型,搞好试点,促进民生档案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
(三)各级民生档案形成、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民生档案业务建设。民生档案形成、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档案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解决档案归档机制不健全、内容不完整和不准确、检索不便捷等问题,为档案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打好基础;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加强和完善民生档案整理、检索目录编制、档案数字化、档案鉴定销毁等各项业务工作,提高民生档案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档案移交进馆制度,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将有关档案及时移交进馆;要加强民生档案的安全保管,建立民生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定期检查民生档案保管情况,清点档案数量,确保民生档案不散失,确保民生档案实体与档案目录、统计表的登记情况一致。民生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的,要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对于已经开展民生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应逐步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备份数据。要配备符合档案安全保管标准的档案库房和装具,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对破损的重要民生档案要及时进行抢救,短期内达不到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应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存和管理。
三、规范民生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建立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
各级档案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涉及民生的各类档案,集中力量,优先进行整理、编目、划控、数字化工作,为及时提供利用创造条件。要转变档案工作中重机关团体利用、轻个人利用,重为机关团体服务、轻为群众服务的传统观念和认识,象重视机关团体利用那样重视人民群众利用,努力建立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民生档案及时服务社会。
要进一步规范民生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民生档案公开的方式和程序。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及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公开的外,其它民生档案均应列入主动公开范围。公民持合法身份证明,可随时查询涉及自身权益的民生档案。对不宜个人查阅的职工档案等,应依据本人申请,由档案保管单位代为查阅,提供应公开的信息,出具相应的证明。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民生档案,档案部门不得擅自向社会开放。各级档案馆要设置民生档案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向社会公开服务形式和手段,为公民获民生档案信息提供便利。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和单位一般应设立公共查阅室,或向档案馆提供公开的民生档案信息(目录)。要向社会公布民生档案查阅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制、公布民生档案公开指南,通过设立公开栏、网上公开等多种形式,为群众查询档案提供便利。
四、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合力做好民生档案工作
民生档案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因此,做好民生档案工作既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支持配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合力推动民生档案工作。民生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档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收集、保管、移交、提供利用民生档案的义务。各县区、各部门要努力创建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合力推动的民生档案工作机制。
附件:第一批重点民生档案及形成单位一览表
附件:
第一批重点民生档案及形成单位一览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责任形成单位 |
1 |
养老保险档案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2 |
失业保险档案 |
|
3 |
生育保险档案 |
|
4 |
工伤保险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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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业人员档案 |
|
6 |
医疗保险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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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病残儿鉴定档案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8 |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档案 |
|
9 |
生育证审批档案 |
|
1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
市工商局 |
11 |
消费者权益保护档案 |
|
12 |
职称档案 |
市人事局 |
13 |
房屋产权档案 |
市房管局 |
14 |
城市拆迁档案 |
|
15 |
廉租住房保障档案 |
|
16 |
物价管理档案 |
市物价局 |
17 |
质量监督档案 |
市质监局 |
18 |
环境监测档案 |
市环保局 |
19 |
仲裁档案 |
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20 |
公积金贷款档案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1 |
婚姻登记档案 |
市民政局 |
22 |
社会救助档案 |
|
23 |
收养档案 |
|
24 |
复转军人安置档案 |
|
25 |
审核革命伤残人员等级鉴定档案 |
|
26 |
城乡低保档案 |
|
27 |
公证档案 |
市司法局 |
28 |
诉讼档案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
29 |
土地使用档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30 |
病案档案 |
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
31 |
出生档案 |
|
32 |
计划免疫档案 |
|
33 |
防疫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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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学籍档案 |
市教育局、各学校 |
35 |
技能培训档案 |
市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 |
36 |
企业职工档案 |
市经贸委、市属各企业 |
37 |
土地(山林)承包(延包)合同档案 |
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 |
38 |
土地流转合同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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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村养老保险档案 |
|
40 |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档案 |
|
41 |
农村宅基地档案 |
|
42 |
计划生育档案 |
|
43 |
社区低保档案 |
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 |
44 |
社区残疾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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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社区失业人员档案 |
|
46 |
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