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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办法

一、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

(一)申请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商标注册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2申请认定的商标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且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

3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

5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在市场上有较广的辐射面和较高的占有率;

7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二)申请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盖章);

3商标在国外的注册证件或其它有关证明资料;

4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或商标标识照片;

5近三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及进行广告宣传的宣传费单据复印件;

6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的有关证明材料;

7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名(须有权威部门的证明);

8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9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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