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梳理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制定《临沂市档案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 。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临沂市档案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档案业务的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七条: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市档案局 |
临沂市档案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