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我国公民和组织查阅利用已开放档案
(二)实施机构:
临沂市档案局征集管理科
(三)申请主体:
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已开放档案
(四)受理地点:
临沂市档案局档案利用服务中心(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
(五)办理依据:
1.《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丢弃档案。”
(六)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七)申请材料:
单位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时限:1/8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档案局征集管理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档案局档案利用服务中心(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
咨询电话:0539—8729922、8729928
二、办理流程
(一)咨询
市档案局征集管理科,负责对查档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二)审查申请材料
本馆工作人员根据查档人身份及查阅档案的范围,按照办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三)检索调档
工作人员根据查档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检索调档。
(四)阅览、摘抄、复印档案。
根据查档人的需要方式,对所需档案提供阅览、摘抄或复印服务,对档案复印件加档案查询专用印章。
(五)还档
当面交点清楚档案资料后,查档人归还档案资料。
(六)填写查档登记薄
(七)查档人认真填写查档登记薄,需如实填写查阅机关(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查档人姓名、查档内容及利用目的;查阅的档案资料如需查档人保密的,查档人需签署保密承诺。
(八)流程图(见附件1)
三、投诉途径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临沂市档案局法规业务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39—8729926
纸质信箱:临沂市档案局 邮编:276000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