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对利用者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审批
(二)实施机构:
临沂市档案局征集管理科
(三)申请主体:
对利用者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四)受理地点:
临沂市档案局征集管理科(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一条: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档案。
(六)禁止性要求
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七)办理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公布前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
(八)申请材料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对利用者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申请
材料要求:申请人为单位的,纸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纸质原件2份
材料来源:市档案局征集管理科提供
2.材料名称:档案的复制件及目录
材料要求:档案复制件2份,有档案保管单位“与原件审核无误”的印章;档案复制目录2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提供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1.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若有上述情况,则办理件时间顺延)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
意见书
(十二)咨询服务:
临沂市档案局征集管理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临沂市档案局征集管理科(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
咨询电话:0539—8729922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
临沂市档案局征集管理科(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
联系电话:0539—8729922
(二)受理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三)办理进程查询
咨询电话:0539—8729922
(四)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投诉途径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档案局法规业务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39—8729939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